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内容精讲(85)

二、票据权利与责任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1.票据权利的概念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考题·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 )。(2011年)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

  【考题·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 )(2010年)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有( )。
  A.票据记载的收款人
  B.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
  C.最后被背书人
  D.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背书人

   『正确答案』ABCD

  (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1.基本规定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但也有例外的情形,即如果是因为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取得票据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中华考试
  (2)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3)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
  3.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2)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例题·判断题】甲以背书方式将票据赠与乙,乙可以取得优于甲的票据权利。( )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例题·多选题】下列哪些情况下取得的票据享有票据权利( )。
  A.张三明知李四偷来一张支票,李四向其转让,张三欣然接受
  B.甲单位以支票形式向地震灾区某小学捐款,该小学接受该支票
  C.作为收款人,王五依法接受一张银行本票
  D.作为最后持票人,刘六持有一张银行汇票且背书连续

  『正确答案』BCD
  『答案解析』A属于“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的情形,不享有票据权利。

(三)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方法通常包括“按期提示”和“依法证明”两种。
  1.按期提示
  (1)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2)本票的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
  2.依法证明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四)票据权利丧失补救
  票据丧失是指票据因灭失(如不慎被烧毁)、遗失(如不慎丢失)、被盗等原因而使票据权利人脱离其对票据的占有。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1)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2)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3)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非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4)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
  提示: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5)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及在判决作出前,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考题·多选题】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 )。(2010年)
  A.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可以由失票人通知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例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
  A.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付款人
  B.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
  C.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D.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公示催告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
  C.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D.在公示催告期间,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选项B: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

【例题·单选题】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先申请挂失止付
  B.办理挂失止付应有确定的“付款人”,因此未填明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不得挂失止付
  C.银行网点营业时间终止后,因为紧急情况可以到该银行网点负责人的家中提示付款
  D.公示催告可以在当地晚报上刊发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1)挂失止付不是公示催告的必经程序,A错误;(2)行使和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C错误;(3)公示催告应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刊登,D错误。

  (五)票据权利时效
  1.票据权利时效是指票据权利在时效期间内不行使,即引起票据权利丧失。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总结表格

 

行使对象

起算日

时效

商业汇票

出票人、承兑人

到期日

2年

银行汇票、本票

出票人

出票日

2年

支票

出票人

出票日

6个月

追索权

前手

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

6个月

再追索权

前手

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

3个月

  2.如果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票据法》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其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款金额相当的利益。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其权利归于消灭。下列有关票据权利消灭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B.持票人对票据的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1年
  C.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正确答案』ACD
  『答案解析』(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据此,A正确,B错误;(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据此,C正确;(3)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据此,D正确。

时间:2012-06-05  责任编辑:you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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